阿某某、基某某拐卖儿童、沙某某等拐卖儿童、贩卖毒品案
——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例信息
2023-14-1-188-001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22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儿童罪;非法获利目的;贩卖毒品罪
裁判要旨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鉴于实践中仍然存在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钱财的行为,应准确区分两类性质的行为,通过审查将子女 “送” 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的事实,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被告人阿某某、基某某夫妇经常向被告人沙某某购买毒品吸食,后无钱购毒,遂产生出卖女儿筹资之念。经被告人谢某某联系沙某某、马某某(在逃)夫妇,马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唐某某,由唐某某负责介绍买家。2014 年 2 月 20 日,阿某某抱着二女儿李甲(2013 年 4 月 6 日出生),与沙某某、马某某、谢某某乘车到山东省 A 县医院附近,以 52000 元的价格将李甲卖给王某某、陈某某夫妇(已判刑)。阿某某、基某某得款 35000 元,唐某某得款 10000 元,沙某某、马某某夫妇与谢某某分别得款 3000 元。
- 2014 年 4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阿某某、基某某再次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遂伙同马某某(在逃)、沙某某经被告人王某有、李某美夫妇介绍,在山东省 B 市某村以 16000 元的价格将阿某某、基某某的大女儿李乙(2010 年 10 月 20 日出生)卖给戴某某、臧某某夫妇(已判刑)。阿某某、基某某得款 10000 元,马某某、沙某某得款 6000 元。
山东省 B 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阿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基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具体案情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阿某某、基某某、沙某某服判不上诉,部分同案被告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基某某为了筹措购毒资金,先后出卖两名亲生子女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沙某某参与共同出卖他人亲生子女并分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海洛因,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并罚。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阿某某、基某某、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40 条、第 347 条的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40 条、第 3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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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5 年 9 月 2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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