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未参与分赃的内幕信息泄露者违法所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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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分赃的内幕信息泄露者违法所得的计算

2012 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未参与分赃的泄露内幕信息人员,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能否参照因泄露而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成交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认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论。

对此,《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要根据泄露内幕信息后果的轻重,对泄露内幕信息罪单独作出准确评价。《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7 条细化了《刑法》第 180 条第 1 款中的 “情节特别严重” 的规定,并在第 10 条第 2 款中规定了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的罚金数额计算方法。即使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自身没有从事内幕交易,其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违法所得应以 “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金额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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