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间接证据证明内幕交易的规则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较为隐蔽,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知悉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在此种情形下,依靠间接证据也可以证明犯罪事实,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特殊主体身份、交易行为是否异常等主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6.html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2 条关于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的规定中,第 2、3 项分别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人员认定为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的情形。第 2 项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 3 项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从规定的内容看,实质上是指明了上述人员在不供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明方法,而不仅仅是涉及主体身份认定的规定,即明确了 “知悉+(敏感期的异常)交易→(推定)利用” 的刑事推定证明规则。涉及的关键判断要素是:(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2)有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应当是公开来源);(3)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是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其中,“明显异常交易行为” 的认定是推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的前提,也是三项要素中证明较为复杂的要素。需要结合证据重点分析以下判断要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6.html
一是时间吻合程度。根据《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一 4 项,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三类,包括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以及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如果行为人的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出现了高度吻合,行为人的 “决策” 呈现不合常理、难以想象的精确,则有可能指向 “异常交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6.html
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司法实践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形是最值得关注的,突出的直观表现就是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在行为人账户中进行集中交易。此外,可以重点关注的异常要素包括交易风格突变(以往多是分散投资的行为人突然单一、大量买入某种证券,甚至不计成本卖出之前持有证券之后再投资)、背离市场基本面的投资(如对确定亏损的公司进行大额投资)、资金异常调度(变现为大笔资金的转入转出,长期闲置账户短时间内的交投活跃),以及开设账户的异常(如刻意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6.html
三是利益关联程度,主要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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