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证据
主要包括涉案账户情况,以及名义持有人与涉案人员的关系。账户开立、销户以及交易的时间、IP 及 MAC 地址等证据,可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涉案证券账户资金、股票交易数据,交易股票的资金来源,交易股票获利资金的去向等,需重点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综合证明交易明显异常、交易数额和犯罪所得等情况。
此外,在案件审查中,需高度重视行为人的辩解,收集相应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则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阻却事由,需予以重视并收集:
-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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