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犯罪主体相关证据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于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51 条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15 条等条文明确规定的知情人员。一是收集其身份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说明,重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是收集其参与内幕信息相关重大事件或者参与信息发布的相关证据:涉案人员参加内幕信息项目会议的会议记录、签字,相关证人证言等。此外,在一些重组、收购项目中,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和涉案公司还会签订《保密协议》等,对此应予重视并收集,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重组和收购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参与收购项目的起始时间,签订《保密协议》,团队组成情况,保密内容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8.html
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收集:(1)其与涉案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员的关系和联络证据,包括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见面联络、行踪轨迹等,必要时调取相关的监控资料和通话记录等证据。(2)本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等判断其专业程度方面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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