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证据
本类证据的证明目的是:证明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 相关行政部门关于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 相关行政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 行政执法部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取样、查封、扣押、录音、录像、拍照等调查措施后,形成的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 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 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生产工具等物证,主要证明涉案主体实施了生产或销售食品的行为。
- 商品生产、流通的相关许可材料等书证,包括但不限于进货单、检疫票、合同等,主要证明涉案主体是否履行食品监管有关规定。
- 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食品中包含可认定为有毒、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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