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各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之间就串通投标共谋的过程;制作投标资料的过程;参与招标投标的详细经过及串通投标的手段;因串通投标获得利益或中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因串通投标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的损失。
二是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如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26.html
三是书证。能反映各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之间串通投标的传真信函;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评标报告、施工合同等证实招标投标过程的书证;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投标人缴纳保证金、代理费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26.html
四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各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招标投标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影像资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26.html
五是鉴定意见。证实中标工程量、项目金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会计、审计和估价鉴定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26.html
六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勘验电子数据的笔录,搜查犯罪嫌疑人(单位)住所并扣押相关物证、书证的笔录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26.html
七是其他能证实串通投标过程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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