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关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关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于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的药品,已不属于 “按假药论处” 的情形,不再直接适用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进行处罚。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

一、罪名竞合问题

《刑法》第 142 条之一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涉及药品的三个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罚配置来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罚配置最轻。
  • “黑作坊” 生产药品:既属于妨害药品管理行为,还可能产生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劣药的后果;
  • 违规进口药品:还可能因违反进出口管理规定、偷逃税款,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在罪名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鉴于此,在办理药品刑事案件时,证据收集上需注意广泛收集证据,特别是假药、劣药的质量检验结论或药监部门出具的假劣药认定意见,以及海关计税凭证等。
需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生产’药品及明知而销售,不属于假药、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的说法不准确:因为如果 “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 属于《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规定的假药,那么就有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处罚情形

(1)若质量检验结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药品为假药、劣药的,可分别以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处罚;
(2)若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同时侵犯知识产权,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处罚情形

(1)若质量检验结论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药品的功效发生变化、属于劣药,则可以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未经批准进口行为,还可能涉及走私类罪名。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 21 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51 条、第 152 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款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出罪情形

《药品管理法》第 124 条第 3 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司法适用中,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一般也不应作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 2022 年《药品司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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