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可通过以下几类证据实现: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利用明知虚开的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增值税抵扣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或者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证实其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在证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成立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出口退税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上签字或同意的,可证实其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 幕后组织策划者以及其他环节的犯罪嫌疑人,明知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全部或者部分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仍以提供资金、报关等手段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
- 能够反映单位决策或意图的会议记录、下级请示、对下级的指示;
- 其他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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