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个人主观明知,可通过以下几类证据实现: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目的及共同犯罪中的预谋过程等;
- 举报人、财会人员、经营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或企业的业务员等证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不应为仍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事实情况等;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仓储物流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 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结汇凭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等配套书证,证实其主观上对违法性的认知;
- 业务交流记录,包括文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 记录、微信记录等,证实其主观上对违法性的认知;
- 税务稽查人员的证言,如行为人是否有隐匿相关书证、躲避税务检查等行为,证实其主观上对违法性的认知;
-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证实曾因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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