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明涉案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

证明涉案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通话记录及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流水、网络消费记录等;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为非法侵入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其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共犯或属于被教唆犯罪等。

 

(2)非法侵入路径来源的 IP 地址等特征信息所对应终端设备的交易流转过程、现有权属人及设备上的其他使用痕迹和信息,证明该终端设备为犯罪嫌疑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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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背景、社会关系,证明其有具备非法侵入条件和技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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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嫌疑人靠近可疑终端设备等的交通、住宿信息、监控录像及各类辨认笔录、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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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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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的,还应收集该单位的组织架构、会议纪要、培训记录、员工异常晋升及资金异常流向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犯罪行为为单位意志的集体行为;如果确认是单位意志的,搜集单位主体的身份合法性、单位设立年限、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等信息,证明单位是否为实施犯罪而设立,设立后是否以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用于证明行为主体为单位还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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