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不起诉的证据

关于不起诉的证据

  1. 商标注册 3 年没有使用的证据: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的,不宜作犯罪处理。在此应重点核实权利人在商标注册的 3 年期间是否有使用的相关记录。
  2. 涉案商标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证据:应当审查国际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该商标是否通过国际注册在我国获得了领土延伸,以及获得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时间。对于确实应当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不应当纳入刑事保护范畴。
  3. 授权使用抗辩及在授权有效期内超范围生产的证据:应重点审查是否有权利人授权使用的相关协议;如权利人有授权的,还应核实授权使用的范围。
  4. 权利人追认许可的证据:应重点审查权利人追认许可的相关协议,追认授权的期限,以及授权的商标使用范围是否和涉案产品相同。
  5. 诉讼时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本罪法定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5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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