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问题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36 条、第 337 条,对于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问题作了规定。《走私案件意见》也明确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诉讼代表人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36 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以下三类人员:
- 第一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首先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第二类:由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 第三类: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在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同时难以确定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2.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37 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一种情形:对于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需要注意的是,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 “可以适用拘传的诉讼代表人”,被限定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此《走私案件意见》中有关 “可以拘传其他诉讼代表人” 的规定不再适用。
- 第二种情形: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具体分为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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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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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代表人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外的人员,若其不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未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可以先行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根据《走私案件意见》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4. 对已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先行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走私案件意见》规定,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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