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刑法并未将该目的设定为本罪主观构成的必备要素。
实践中,很多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对于犯罪对象具有概括认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者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对其具体属于刑法中的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尚未达到确知的程度。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角度分析,无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哪一种违法种类,均在其主观认知和意愿的范围之内。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根据涉案食品实际的违法种类,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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