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追诉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 143 条、第 150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追诉标准及法定刑分以下情形: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143 条的规定处罚。

1.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认定

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1 条规定,该情形包含五种具体情形,具体内容参见前述有关该罪客观方面的论述。

2.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认定

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2 条规定,该情形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 10 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 “其他严重情节” 的认定

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3 条规定,该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生产、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5)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后果特别严重” 的认定

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4 条规定,该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致人死亡的;
(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造成 3 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性障碍的;
(4)造成 10 人以上轻伤、5 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 30 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5. 本罪的罚金判处规定

同时,《食品安全解释》对本罪的罚金判处也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 21 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 2 倍以上的罚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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