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国籍、职业、住所等。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户口簿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
- 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 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犯罪经历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 犯罪嫌疑人对身份的供述。
- 有关人员(亲属、邻居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言。
- 自然人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未附照片的,可以收集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户籍所载人员的同一性。办案单位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打印的照片与其本人相符,经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经常居住地、籍贯、国籍、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社会经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违法犯罪经历等)、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情况。
- 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除了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以外,还有其他合法的生产活动,或者前期属于合法经营,后期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则需要区分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犯罪活动虽然经单位决策实施,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仍然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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