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走私案件解释》主要立足于枪支性能,区分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走私武器罪中 “枪支” 的范围,应当以《枪支管理法》为依据,结合公安机关有关枪支、弹药、仿真枪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枪支管理法》第 46 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结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等具体规定,可分三个步骤判断是否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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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区分制式枪支与非制式枪支制式枪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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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判断非制式枪支能否发射制式弹药制式弹药的判断标准与制式枪支的判断标准一致。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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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判断非制式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需判断其枪口比动能。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相关数量计算与认定标准如下:
- 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
- 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 30 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 对制式枪支专用散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
-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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