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格依照新修改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的 4 类假药种类审查认定。“假药”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核心,要在案件中重点审查证明涉案药品属于上述四类 “假药” 的相关材料。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 19 条第 2 款的规定,针对不同的假药类型,认定方式如下:对于《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4 项及第 3 款第 3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 2 款、第 3 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 98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款第 6 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2.html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时,应重点收集审查涉案药品的外观特征、内在成分特征、性能特征;作案的工具、设备、原辅料,以及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假药的名称、销售价格、包装、标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具体特征;被害人购买或获取假药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形状、价格、数量;涉案现场存放的成品、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和外包装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2.html
要加强对假药的鉴定意见、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查,审查时的重点是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级别要求,检材的提取、检验过程是否规范,以及检材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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