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支机构的审查

分支机构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 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查明:第一,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单位资金的分配、支配、流向方面书证等相关证据。第二,在证明实际控制关系时,应当收集、运用公司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OA 系统等电子数据,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3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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