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明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证明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1. 构成累犯的证据:应重点收集和审查能证明累犯情节的材料,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等。
  2. 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在特定时期假冒特定物资注册商标的证据:对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者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形,应重点收集和审查关于其从业经历、作案时间、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方面的证据,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案犯及亲属的证言、销售发票、账册、工资单、银行记录等材料。
  3.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犯罪的证据:对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应重点收集和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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