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两个评估办法,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物种基准价值标准 × 保护级别系数。
其中,基准价值标准分别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作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犯罪对象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 CITES 附录中已被我国列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保护级别系数分别为 10 和 5。对于已列入 CITES 附录但尚未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其保护级别系数为 1。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2.html
如果属于野生动物幼体、人工繁殖珍贵动物,则分别再乘以发育阶段系数、物种来源系数;如果属于上述两个目录之外的野生动物,参照与其同属、同科或同目的最近似野生动物核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2.html
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同种珍贵动物整体价值 × 物种来源系数。其中,列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包括水生动物和陆生动物)的物种,其物种来源系数为 0.25,其他动物的物种来源系数为 0.5。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2.html
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野生动物整体价值 × 发育阶段系数。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 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针对陆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评估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陆生野生动物的幼体与成年整体客观上确实有一定区别,一般可以参考水生野生动物幼体的价值认定思路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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