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认定
利益归属也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当然,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常常交织,个人即便代表单位参与犯罪,也或多或少会从犯罪中获得一定利益。对此,需要综合犯罪利益的形态、主要去向、个人对犯罪利益特别是违法所得的决定情况、个人获得利益的来源和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违法所得主要直接由个人支配且没有重新用于单位支出的,一般应当认定犯罪利益归属于个人。例如,在潘某富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潘某富辩解其系代表公司实施走私,法院认为,潘某富的非法所得并没有打给公司,而是打到其个人或妻子账户,且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体现个人可以自由处置非法所得,也无证据证实潘某富将违法所得转入公司账户,故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归于个人所有或使用而非公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4.html
相反,对于违法所得主要归集到单位并由单位实际掌控,单位再基于员工工资、业务提成奖励等因素再次分配的,则应当认定犯罪利益归属于单位。例如,在东盛弘公司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东盛弘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在未取得鳞蛇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情况下,从越南、泰国绕关走私入境,由公司下属各办事处直接销售。东盛弘公司提出违法所得去向不明,大部分未归单位所有。法院认为,证据显示走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境内销售收入大部分汇回东盛弘公司,违法所得到达公司后的二次分配,不影响违法所得主要归公司所有的定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4.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