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认定
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单位是否以从事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单位会计资料不全、负责人变换频繁、单位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因素,实际查清单位合法经营活动情况比较困难。对于能够明确查清合法经营业务比例的,比较容易判断;对于难以查清合法经营业务基本比例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3.html
第一,结合单位法定业务范围、实际经营情况等判断
以董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2011 年至案发,董某利用其设立的文某公司名义,采用 “水客” 与快件清关两种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奶粉、保健品等,偷逃应缴税额 3300 余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3.html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文某公司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无开展进出口经营活动资质,说明公司成立后以实施走私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如果公司存续过程中完全超业务经营,可以认定其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3.html
第二,结合单位依法纳税情况综合判断
对于公司、企业等经营性单位而言,依法纳税是其法定义务,单位的纳税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合法经营的比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3.html
从正面看,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即使单位成立后一直实施低报价格走私活动,但如若低报的比例不高,依法缴纳税款在应缴税款中占绝大多数,就不属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3.html
从反面看,单位成立后基本没有纳税记录的,可以作为判断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依据。以金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为例,金某某于 2013 年设立威海金旭物流有限公司,2017 年 7 月以来,金某某以夹藏方式走私进口韩国化妆品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 7100 余万元。法院认为,该公司各种税种均为零申报,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属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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