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主体的一般范围
根据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 30 条规定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上述单位走私的,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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