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刑法》第 13 条 “但书” 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例如: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且无伪造、非法购买等其他情节的;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尚未造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
  3. 图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
  4. 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且虚开数额不大的;等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89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