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等登记表。(4)出生医学证明。(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刑事裁判文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对于没有护照的,可以根据边民证认定其国籍。此外,根据有关国家有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认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商请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协助查明。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无国籍人,按外国人对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应当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经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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