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办理介绍虚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称其与受票公司存在挂靠、经纪等关系,不构成犯罪。对此,应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 “挂靠” 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征求意见的复函》精神,按照相应法律关系的特点,通过以下方面判断是否构成挂靠等关系:
- 核查犯罪嫌疑人以及辩称其 “被挂靠方”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证实各自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资质,判断是否存在挂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审查犯罪嫌疑人与 “被挂靠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交易记录次数、汇款方向、汇款与货款之间的差额占货款比例以及所用账户的公私性质,证实其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为走空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借此谋取低于适用税率比例的开票费用或是挂靠费用。
- 核实挂靠、经纪合同等约定的挂靠方式、挂靠费用以及支付方式、挂靠时间等,证实是否成立挂靠关系。
- 收集其他受票公司相关人员证言、为其他公司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证实其与其他受票公司之间的虚开手段、开票费等与 “被挂靠方” 公司是否相同,进而证实其与 “被挂靠方” 之间是否为介绍虚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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