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并不知情,或者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情况,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不应认定为犯罪。
实践中,随着 2001 年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开票子系统、认证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有效运作,基本上杜绝了假票和大头小尾票等骗取抵扣税款的问题,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空间进一步缩小。为此,应通过以下方面严格审核行为人主观善意或恶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7.html
- 审查货物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相关会计凭证、账簿等证据,证实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 核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实销售方使用的是否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 询问开票公司以及受票公司等相关证人,获取证言以证实双方结识过程、交易合作时间、方式、程度等情况,以及受票公司对开票公司的了解程度等,进而证实受票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 收集其他能够证实受票方知道开票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如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则属于善意取得情形,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有证据证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则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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