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分三个量刑档次,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案件解释》分别确定了依据珍贵动物数量和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作为本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该解释以 “附表” 的形式,根据不同保护等级、不同动物的濒危程度和珍稀程度,按照各种动物的数量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罪相应定罪量刑标准;对于该解释 “附表” 未规定的珍贵动物,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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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 20 万元的,属于 “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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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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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1)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二)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定罪处罚。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走私珍贵动物罪人罪没有数量限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人罪亦没有数额限制。当然,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数额不满 10 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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