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以下内容:
- 所主张的涉案信息权利归属的来源,如通过自主研发、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
- 所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 所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已投入使用,为研发、取得许可等投入或支付的费用。
证实以下内容:
- 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 权利人是否将涉案信息投入使用,为研发、取得许可等投入或支付的费用。
证实以下内容:
- 技术研发的基础材料、科技成果证书、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许可使用合同等书证,证明涉案信息权利归属的来源;
-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会议记录中记载的相关保密要求,被害单位对涉密场所或涉密人员制定的保密制度,以及对商业秘密载体加盖保密印章、加封条、加锁等书证或物证,证明权利人(单位)对商业秘密载体采取了保密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权利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 研发材料、技术类申报材料、技术查新报告、相关专业领域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等,证明案涉信息的非公知性;
- 针对涉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告、购销合同等书证,证明案涉信息用于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情况。
证实涉案信息为非公知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围绕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非公知性鉴定。
- 涉技术信息的鉴定意见:应基于以下证据作出
-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密点信息;
- 载有技术密点的设计图纸、程序代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
- 涉经营信息的鉴定意见:应基于以下证据作出
- 对未公开的客户交易习惯、报价信息、投标价格、物流信息、供货周期、供货数量、仓库地址、设计方案、产品出厂价格、年订购的数量底线、利润空间等涉案信息记载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部分:
- 核实权利人的技术密点与载有技术密点的设计图纸、程序代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是否对应;
- 整理出技术密点的确切范围、内容;
- 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非公知性鉴定的时间标准,即判断在此时间之前密点是否具有非公知性;
- 对密点逐一在公开的专利数据中进行技术信息检索,将密点与检索出的相似技术信息进行比较,进行异同分析;
- 对密点逐一在公开的非专利数据中进行技术信息检索,包括各种科技文件、公开论文、新闻报道、网络博客等,将密点与检索出的相似技术信息进行比较,进行异同分析;
- 综合分析,判断密点是否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此类案件中,权利人为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实现促使公安机关立案的目的,往往先行委托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需另行委托权利人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外的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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