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

涉案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

(1)权利人(单位)陈述

证实以下内容:
  1. 所主张的涉案信息权利归属的来源,如通过自主研发、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
  2. 所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3. 所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已投入使用,为研发、取得许可等投入或支付的费用。

(2)证人证言

证实以下内容:
  1. 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2. 权利人是否将涉案信息投入使用,为研发、取得许可等投入或支付的费用。

(3)物证、书证

证实以下内容:
  1. 技术研发的基础材料、科技成果证书、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许可使用合同等书证,证明涉案信息权利归属的来源;
  2.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会议记录中记载的相关保密要求,被害单位对涉密场所或涉密人员制定的保密制度,以及对商业秘密载体加盖保密印章、加封条、加锁等书证或物证,证明权利人(单位)对商业秘密载体采取了保密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权利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3. 研发材料、技术类申报材料、技术查新报告、相关专业领域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等,证明案涉信息的非公知性;
  4. 针对涉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告、购销合同等书证,证明案涉信息用于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情况。

(4)鉴定意见

证实涉案信息为非公知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围绕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非公知性鉴定。

不同类型信息的鉴定依据

  1. 涉技术信息的鉴定意见:应基于以下证据作出
    •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密点信息;
    • 载有技术密点的设计图纸、程序代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
  2. 涉经营信息的鉴定意见:应基于以下证据作出
    • 对未公开的客户交易习惯、报价信息、投标价格、物流信息、供货周期、供货数量、仓库地址、设计方案、产品出厂价格、年订购的数量底线、利润空间等涉案信息记载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涉技术信息的鉴定报告要求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部分:
  1. 核实权利人的技术密点与载有技术密点的设计图纸、程序代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是否对应;
  2. 整理出技术密点的确切范围、内容;
  3. 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非公知性鉴定的时间标准,即判断在此时间之前密点是否具有非公知性;
  4. 对密点逐一在公开的专利数据中进行技术信息检索,将密点与检索出的相似技术信息进行比较,进行异同分析;
  5. 对密点逐一在公开的非专利数据中进行技术信息检索,包括各种科技文件、公开论文、新闻报道、网络博客等,将密点与检索出的相似技术信息进行比较,进行异同分析;
  6. 综合分析,判断密点是否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注意

此类案件中,权利人为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实现促使公安机关立案的目的,往往先行委托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需另行委托权利人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外的机构鉴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6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66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