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被告人、辩护人以行贿人与被告人是对合犯或有重大利害关系为由,对证据能力提出质疑。
我们认为,证据能力是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基本前提,而证明力是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判断标准。部分被告人、辩护人实际上是以证明力的强弱大小来否定证据能力的有无,是将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混淆。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就具有证据能力,法律也没有限制对合犯或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95.html
当然,对于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证明力强弱的问题,我们也同样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和认定,而不因某一客观因素必然减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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