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取证主体的审查

对取证主体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均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立案。

实践中部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因侦查、调查主体不适格,故证据合法性存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96.html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职能管辖冲突导致的证据合法性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59 条第 2 款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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