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

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

认定单位逃税犯罪的主观故意,需重点收集以下两类证据,以证明单位整体及责任人员的故意心态:
  1. 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类证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若在能证明逃税行为成立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上签字、盖章或表示同意,一般可认定其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但确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逃税故意的,除外。
  2. 决策与沟通类证据包括单位的会议记录、下级向领导的请示、领导对下级的指示,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需明确以下核心事实:
  •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直接故意;
  • 是否明知单位负有纳税义务;
  • 是否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有关人员实施法律禁止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最终以此证明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具有逃税犯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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