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个人在逃税行为中的主观明知,需结合以下几类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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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否明知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是否了解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率及纳税申报情况,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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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人证言包括举报人、财务人员、经营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的证言,用于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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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涵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发票、“阴阳账”,以及生产经营的货物、伪造或销毁上述账证的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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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记录包括文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 记录、微信记录等即时通讯记录,佐证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法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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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征管人员的说明材料侦查人员、税收征管人员的证言或其他材料,可证明行为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相关书证、躲避税务稽查等行为,反映其对违法性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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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处理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若显示行为人曾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可作为其对违法性具有认知的辅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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