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关于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对开,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开,表现为三个及以上当事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顺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环形链条。

实践中,对开、环开的目的往往是增加销售额、虚增业绩等,有的借此满足银行关于借款方需具备相应的业务量及经营状况的条件从而获得贷款、承兑汇票,有的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等等。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7.html

我们认为,行为人之间互相开具或者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能互相抵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入罪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了增加销售额、虚增业绩等目的而实施对开或者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 205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符合骗取贷款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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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对开、环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不等于不构成犯罪,该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其他犯罪,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单纯的对开、环开行为,虽然不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3. 对开、环开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之间所开具的增值税进项款和销项税款相同,形成 “闭环” 且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之间互相开具或者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不同,就会形成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能互相抵消,将会直接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对于此种情形,达到入罪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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