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企业(如加油站、商场)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由于有的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企业积攒了大量的 “富余票”。行为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指使上游开票方将本应开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方,自己从第三方获得 “开票费”“好处费”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开犯罪、属于虚开情形中的哪一种,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行为人有真实交易,为了获取 “开票费”“好处费”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让交易对方将本该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开给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方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入罪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介绍他人虚开” 行为,依照《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8.html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明知第三方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仍然采取上述方式为第三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行为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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