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第三方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行为的认定

关于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第三方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企业因经营中缺乏进项发票,虽进行真实交易,但未从交易对方开具与真实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为了多抵扣税款,从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方获得高于实际交易价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成本,然后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的行为人以不含税款的价格购进生产原料,为抵扣税款,从第三方以支付 “开票费” 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未从交易对方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入罪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只有在进项中缴纳了增值税的交易主体,才享有在销项中抵扣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没有缴纳增值税 —— 如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则国家并未基于该真实交易而征收到相应税款,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在交易后以从第三方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就将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简言之,行为人已经缴纳税款是申请抵扣税款的前提。有缴才有抵,没有缴税就不可能抵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9.html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上述情形下,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实践中从第三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购货方不能正常从交易对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未超过真实交易数额,且如实缴纳增值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这种情形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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