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会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从而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明确认识。同时,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 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判断,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履行条件和所设定担保的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对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是否隐匿、转移、挥霍财产、携款潜逃,是否将财物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的因素。
通常而言,签订、履行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1. 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任何努力,或者在有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是消极地等待机会履约;有的甚至是为敷衍对方当事人而假装努力履约。
  2. 在采取欺骗手段签约的初始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
  3.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 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 在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的。
  7.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8. 为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 “拆东墙补西墙” 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来的合同诈骗所获得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归还前次货款的。

2. 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的情形

实务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1. 所取得的大部分财产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
  2. 虽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签订合同,但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
  3. 取得他人财物后中止合同,或拒不支付剩余货款,但有一定抗辩理由的。

3. 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本罪可能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实务中有一种观点:在收取对方财物或货款之后,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本罪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尚处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的财物骗取过来,转变占有关系的情形。
按照 “行为与责任同在” 的原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仅限于财物处于他人控制之下,行为人欺骗对方,对方由此上当受骗的,才能成立诈骗。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从对方手中骗取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在 “取得” 他人财物之前。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物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在收取对方财物或货款之后,也可以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因为没有欺骗对方转移占有的 “骗取” 行为,该非法占有目的就只能是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因此,所谓 “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的说法,一定是有限定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8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58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