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 “必须是故意”;第二种认为 “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第三种认为是 “过失或间接故意”。我们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果说滥用职权犯罪可以出于过失,则与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的刑法规定相悖。但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为过失提供文理依据。况且,如果一个罪名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在法律逻辑上也是存在障碍的。当然,也必须承认,对于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种结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还是以客观的超过要素对待为宜,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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