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仅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本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的主体有所扩张。该意见所称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同时,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68 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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