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特征

客观特征

滥用职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违法或者违规的职务行为。从本罪的客观表现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2. 玩弄职权,肆无忌惮地对具体事项做出处理;
  3.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4. 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 条针对滥用职权罪的界定,也阐释了滥用职权的表现:“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这实际上也是从两个方面界定滥用职权:(1)违规超越职权;(2)违规行使职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03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