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四自三不见” 的认定

“四自三不见” 的认定

“四自三不见” 是指在 “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行为。此类业务究其实质是一种买单行为,为国家明令禁止。

对于外贸公司、企业来说,“四自三不见” 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性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如果对方没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对于外贸公司、企业来说,就无所谓 “明知”,一般可作为违规行为对待;如果对方意欲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会在具体操作有关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此,外贸公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可能一点也没有察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27.html

如果在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 “四自三不见” 方式为对方办理退税,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故意。因此,对于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 的认定,不能只听被告人的辩解,必须根据 “主客观相一致” 的原则,结合具体行为加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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