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追诉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 144 条规定,该罪属于行为犯,一经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即可入罪,体现立法者对于此类罪名严厉打击的态度。《食品安全解释》明确规定了法定刑升格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1.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1.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1. 造成 10 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1.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其他严重情形

  1. 生产、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
  1. 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1. 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1. 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1. 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1.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含量高的;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生产、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
  1. 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1. 造成 3 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 造成 10 人以上轻伤、5 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 造成 30 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1.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此外,该罪还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对此亦需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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