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本罪的罪与非罪,重点需要从犯罪对象和犯罪主观故意两方面来把握:
第一,走私的必须是废物,且达到相应追诉标准。废物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在认定废物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废物,需要达到相应数量才构成走私废物罪,即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废物 1 吨以上,或者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废物 5 吨以上,或者国家限制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 20 吨以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无实物扣押的,或者仅有少部分实物扣押,要注重审查是否确实为废物,是否与扣押在案的废物一致,能否排除不属于废物的合理怀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3.html
第二,必须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国家有关废物进境的禁止性管理规定,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在涉嫌进口废物的贸易中,由于外商发货时境内的采购方无法控制,进口货物的实际品质与买卖双方约定情况是否相符,主要取决于外方;因此不少案件中进口方通常以外方错发货物、存在欺诈等作为抗辩理由,辩解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对此,可以结合行为人专业知识结构、从业背景经历、是否履行相关货物进口法定义务、是否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等方面,综合判断其是否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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