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或者说所保护的法益,此前曾有一元论和多元论的争论,但目前已趋于统一。通常认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侵犯的是多重法益,或者说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复数法益的犯罪中,法益难免有主次之分。换言之,多重法益难以一直互相一致、相辅相成,甚至在许多情况下会背道而驰。如前文所提 “陆勇案”,在法益冲突情况下,法益的优先次序决定何种法益应当优先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0.html
对此,通常认为,生命健康法益作为人权的基本法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但从另一角度看,也有观点主张,由于药品规模化生产、销售的性质,在侵犯国家对药品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时,受侵害的不是某一个具体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更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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