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本罪案件时,应当依照 2019 年修改的《药品管理法》来认定假药。2019 年《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规定了假药的四种情形:(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9.html
应当注意的是,认定假药的前提是涉案物品为 “药”。《药品管理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因此,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是指人用药品或以人用药品名义进行销售的非药品。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不在此范围,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罪名。由于本罪对应的药品需要满足作用于人体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个案中涉及的物质客观上都能够用于人体,有些物质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为人将该物质冒充为药品而生产、销售或提供供人体使用的,符合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时,就属于本罪所指假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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