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形态的判断

犯罪形态的判断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犯罪形态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仅是 “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有 “收受他人财物” 的行为要件。但本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因此 “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行为的性质并不起决定作用,决定本罪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判断犯罪形态是否既遂,应以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完成与否为准。所以谋利事项虽未实现或者完成,但已经收受他人财物,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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