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共犯的认定

根据 2002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而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87.html

应当说,该意见对共犯的认定更为科学,也更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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