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保护客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要综合考量销售金额、数量、所处制售假环节、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社会影响、产品扩散范围、权利人损失大小等多种因素,客观评价行为人销售假冒商品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
-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制售假产业链上所处环节、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范围、对象。
- 被害人陈述,证明注册商标被假冒后的正品销量变化、品牌商誉受损情况。
- 消费者证言,证明产品的质量、品牌知名度、假冒商品的社会影响等。
- 书证、电子数据,证明商标是否属于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 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产品成分、质量、危害等,对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涉嫌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其他罪名进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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