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326 条的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1. 侵犯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侵犯的主要是文物出境管理制度;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2. 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以 “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实践中,若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刑法》第 155 条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
  3. 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主要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其他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例如,通过盗窃、盗掘等犯罪途径获取,或其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无论是否进行文物定级、是不是珍贵文物,均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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